您好,欢迎进入某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官网!

一站式提供商

提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一条龙服务

15024925550

热门关键词:  招聘外包劳务派遣岗位外包业务流程外包企业管理咨询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1-08-14浏览次数:258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范围

【岗位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派遣服务,为企业招聘、培训、派遣、管理和报告提供一站式服务。它极大地解决了企业的就业问题,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不仅如此,工作外包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来满足人们的就业需求,实现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双赢。岗位外包是人力资源服务的一种,除了岗位外包之外,人力资源服务还包括劳务派遣、社保代理、招聘培训、行业猎头、薪酬外包、税务筹划、劳务外包等。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较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一)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大家讲解招聘人才的方法:他人推荐认同高:他人推荐有两个渠道,个是员工推荐,另外个是熟人介绍。员工推荐要注重奖励,被推荐人转正后及时发红包奖励,较好的做法就是在开月度会时现场发红包奖励,方面是兑现承诺,另方面就是让其他员工也能看到推荐的好处,鼓励其他员工积极推荐,熟人介绍重在积累,注重持续的提醒。

劳务派遣模式风行以来,虽有效的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负担,但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舆论对其的批评不绝于耳。2013年7月《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做出了规范。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指存续时间少于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在他人推荐招聘方法运用时需要注意点,奖励及时兑现 ;奖励虽然兑现了,但是延迟发放其实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心里都会或多或少有些不爽,既然要兑现就按照规定及时兑现,让员工信任你。成功之后不杀驴;被推荐人入职后你可能会发现被推荐人比推荐人要良好很多,能够替代推荐人的时候也不要辞退推荐人,待辞退的推荐人推荐的人员不选择即可。避免出现鸡飞蛋打的情况 良好人才不放弃 ;离职员工常联系;离职后的员工在至六个月在其他学校或者公司是较不稳定时间,及时和离职员工勤沟通了解情况方面可以推荐人才给我们,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重新邀请回来工作。

以上就是内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大家讲解招聘人才的方法之想了解更多,欢迎来电咨询。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范围

岗位外包服务,是企事业单位将某个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企业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通过岗位外包服务,企业将该岗位的招聘、职业化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缴纳与理赔、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各类人事事务工作等完全外包给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且管理劳动关系、处理劳动纠纷以及承担劳动用工可能带来的经济补偿金等也选择性由人力资源机构承担,企业享受的是完全的和深度的人力资源服务。当下很多企业都在使用这种新的用工方式,以此配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较大程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范围


招聘机构承担管理者风险。《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利,相应的要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