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派遣劳动者派遣作业。
(一)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项、四十一条规矩的现象,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抉择提前落幕或许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等现象,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三)用工单位将在非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或超份额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若干规矩》增设了五种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的现象,即《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项(客观情况产生严重改变)、四十一条(经济性裁人)、用工单位主体灭失、派遣期限届满、非“三性”岗位派遣或超份额派遣等。
可是,上述五种现象呈现后,用工单位可行使退回权,并不代表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免除权。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矩的免除条件,一起其有条件为派遣员工持续安排作业,两边的劳动合同仍有持续实施的空间。